征地拆迁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非常的多,比如征收方在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达不成一致但又为了赶拆迁工程时对被征收房屋实施的偷拆、误拆、强制拆除以及变相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大多情况下都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类似这样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中比比皆是。
高先生是甘肃省某厂职工,后来该厂进行房改时,高先生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并且长期居住于此,该厂房改办向先生出具了《购房收据》,但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当地有关部门决定开展货运中心项目,对高先生所在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因补偿过低,高先生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随后当地有关部门向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便组织相关人员对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拆迁律师锁定了拆除主体,随后将有关部门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有关部门对高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主要有三个焦点问题,一是高先生是否具有提起该诉讼的资格,二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是有关部门对高先生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点,凯诺律师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高先生缴纳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居住在此,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系被告针对高先生所作出,表示其认可高先生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针对第二点,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凯诺律师认为,本案系行政强制纠纷,被告系具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满足我国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征;
而针对第三点问题凯诺律师认为,尽管有关部门对高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只有在高先生针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况且,即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对行为人进行催告。可是本案中,当地有关部门并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擅自违反法律规定拆除了高先生的房屋,系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对高先生居住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出具后有关部门并不服判决结果依法进行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实践中,类似于高先生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而本案中也确确实实是有关部门违法,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强制拆除行为都违法呢?
虽然强拆会致使被征收人财产的损失,但也不得不承认,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一种合法的强拆,而这种强制一旦实施,几乎是没有很好的方法救济的,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或是妥协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以下我们就来看看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以后,行政强制拆除也代表着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行政强制拆除是违法的,但是司法强拆却是合法的。那么实施司法强拆的程序是什么呢?
在强制拆除之前首先要有补偿决定,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其次,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以后,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提起任何的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履行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送达。
最后就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如果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