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菏泽的张某某和其女朋友邓某在菏泽城区一酒店住宿时,遭到赵某偷窥,被发现后双方达成调解。
原本事情到此就该结束了,但次日上午11时左右,张某某又联系到了赵某,并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赵某人民币6000元。拿到钱后,张某某看到来钱如此轻易便动起了歪心思。
第二天下午,张某某又伙同他人再次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赵某,这次开口便是人民币10万元。因数额太大,赵某无力支付,后商讨至4000元,但这次因赵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张某某没有得逞。
近日,该案经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