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样的成长环境、经历,让年仅19岁的韦某做出令人发指的行为?近两日,新快报记者走访了韦某的家乡,试图还原他的人生轨迹,却发现他在村里的孩子中还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噩梦”。
普通农户家的第五个孩子
韦某的家乡位于离广州500多公里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罗播乡凤镇村满塘屯。此前,这个偏远的小山村几乎无外人问津。村中泥泞道路两旁的一栋栋房屋,大多都无人居住。
19年前的1月21日,韦某在满塘屯村尾的一栋砖瓦房里出生,他是家里的第五个孩子。韦某的父亲韦瑞康、母亲覃振彬都是普通的农户,两人共育有两男三女。当地一名村委干部说,韦某在一两岁时发过一场高烧,智商受到一定影响,但不影响交流,平时精神状态也正常,和普通的农家孩子并无二致,而韦瑞康夫妇对待5个子女也是一碗水端平。
在韦某9岁的时候,韦瑞康用卖农产品存下来的积蓄,在村里盖起了一栋二层小楼。邻居说,韦某一家人平时很少与街坊邻里来往。母亲覃振彬很早便去了广东打工,父亲原先留守村里种瓜果,韦某的三个姐姐也早已出嫁。之后,其父亲也外出打工。前天下午,记者来到韦某家,大门和整栋房子的窗户都紧锁着,门上的贴纸已轻泛黄,门边的对联也只剩下一小块。村民说,他们家已一两年没有人回家过年了,不过大家对于韦某的所作所为却依然记忆犹新。
小学辍学,没什么朋友
韦某从小就是个让人头疼的角色。梁星光是凤镇村小学的退休老师,在韦某读小学期间任教高年级的语文。尽管没直接教韦某,但梁老师对韦某依然印象深刻。“他个头不高,样貌也很普通,独来独往,脾气很不好,经常无缘无故骂人,动手打人,即便高年级学生都躲着他。”
梁星光眼中的韦某很“硬颈”,几乎没有任何优点,报复心很重,老师在批评教育他时,他非但不虚心受教,还会反过来手指对方说“长大以后要报复你”之类的言语,全校老师甚至包括校长,他都不怕。该校校长韦日康回忆,韦瑞康听闻儿子的劣迹后,起先言语管教,没有效果,之后干脆拿起木棍抽打。每次挨打韦某都哭得呼天抢地,但过后又变回原样。
韦日康同时还是韦瑞康的堂哥,两人偶尔会在一起喝点小酒,他说自己也拿韦某没有办法。“瑞康该说的说了,该打的也打了,最后他也不知道该怎样管教了”。在韦日康看来 ,韦某是兄弟姐妹中的异类,“他的哥和姐都比较听话,没一个像他这样的”。
在读了两三年小学后,韦某辍学回家了,帮父亲上山收木薯, “但他都没用心在干,时常提前回家”,村民梁志枚说。
有村民告诉记者,韦某辍学后便很少与以前的同学联系,平日也没有什么朋友,终日孤单一人。虽然韦某性格孤僻、不爱说话、不打招呼,有时候还表现得很冷血,但淳朴的村民认为,这个孩子不过是缺乏父母的看护和教育。
掐死同村四岁男孩,动机不明
直到2010年冬至前的一个下午,跟父亲上山收木薯的韦某又一个人提前回家。那天,13岁的韦某做了一件让村里人无不感到诧异的事,他竟将同村一名4岁多的男孩给杀害了。
“如果小欢还在,他今年都10岁了。”小欢的伯父韦丕林说,事发时他和小欢的父亲都去了广东江门打工。当天,小欢一个人在村里拣橄榄核,后来不知所终。韦丕林和其父亲闻讯后漏夜赶回老家,寻找小欢。
可在找到小欢时,他已经断气了。
事发后的第三天,县里的刑警将韦某带走调查。小欢的家人从警方处了解到,韦某承认自己掐死了小欢,但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孩子是怎么招惹上韦某,才遭来杀身之祸。
2012年,小欢案子的判决出了结果,韦某因未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韦某的父母需要向小欢的家人赔偿90000多元。出乎小欢家人的意料,韦瑞康夫妇从来没向他们正面道过歉,每次与他们谈起赔偿的事情,对方一直推说没钱赔。“这是小欢给我们留下的唯一念想了,但至今我们仍未拿到一分钱的赔款”。
捅伤六岁女童,准备把她淹死
被韦某欠着赔款的,还有村内石桥边上的梁志枚家。
时间回到2011年2月,梁志枚的女儿和女婿外出打工,将6岁的外孙女小梅寄放在他家中上学。事发当天下午,小梅从村里的小店买完拜神用品回家,就在离家不到50米的石桥上,突然遭人持刀捅伤腹部,并被拖到桥下,而行凶的正是刚年满14周岁的韦某。小梅的外婆覃婆婆说,当时邻居经过时听到桥下有“扑通”声,还以为有大鱼,上前一看才发现是韦某捅伤了小梅,还捂着她的嘴巴,准备把她淹死。
韦某看到有人来后,当即扔下小梅逃跑,“小梅的肠子都掉出了一截”,覃婆婆比划着说。小梅的舅舅当即用摩托车把她送到罗播乡上的医院抢救,民警于当晚在凤镇小学将韦某抓获。经过抢救,小梅幸运地活了过来,但用去了20000多元医药费,还被评定为10级残疾。经法院判决,小梅应获赔20000 多元医药费,但因韦瑞康拿不出钱而迟迟未能拿到。
在判决下达后,覃婆婆他们向韦瑞康追讨药费多次未果,后来韦瑞康还去了广东打工,“连人也找不着了”。2012年,当地的检察院为小梅申请到了2000多元的救助金。覃婆婆告诉记者,小梅虽然只有6岁,但却十分懂事,会主动要求帮忙洗碗和照看年幼的弟弟妹妹。小梅事发前在村里小学上2年级。“小梅很喜欢这里,但出了这件事后,她再也不敢回到这里。她现在还会经常做恶梦,被吓醒后哭着大声地喊 爸爸 。”覃婆婆心痛地说。
遇到韦某,“我跑都来不及”
凤镇村是个典型的留守村,村中除了老人就是小孩,偶尔遇见的中壮年都是提前回家过年的。每户人家基本有两三个小孩,父母多在广东打工,孩子则交由长辈看管。1月19日村里学校已经放假,村里不时可以看到成群玩耍的小孩。但如果在6年前,村里的孩子甚至连大路都不敢出,闻“韦某”色变。
在采访过程中,有村民向记者透露,小欢和小梅的遭遇是韦某伤害孩童事件中有直接证据的两件。“无直接证据的伤害孩童事件还有4宗,其中两死两伤”。村民说,在2010年的冬天,村中的大人突然被叫到村内的河涌前,说有小孩淹死了。起初不以为意的大人们来到涌边,看到一个年仅7岁的男孩全身湿透地躺在岸边,但奇怪的是尸体并非浸在水中,而是靠在岸边。此时韦某就坐在旁边的桥上,眼睛一动不动地望着亡童,“别人问他在干嘛,他就说想看小孩会不会在水里浮起来。”此事之后的数个月里,村里传闻先后有3名孩童受到韦某的伤害,其中包括被推入井中、骗喝农药等。村委书记梁保平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但都无直接证据表明是韦某干的,他自己也不承认”。
梁保平说,村里在2010年之前,几乎从没发生过孩童受伤的事件,出了这几件事后,村里面的家长都人心惶惶,怕自己的小孩受到伤害。今年上4年级的小聪曾被老师告知,尽量不要惹韦某。当被问到遇到韦某会不会绕开时,小聪面露惊恐地说,“哪止走,我跑都来不及了”。一名村民告诉记者,村里的学校原本除了本村人就读,邻近的一些乡里的孩子也会来求学。直至发生了韦某伤童事件后,有条件的学生纷纷逃离凤镇村。
曾跟踪遇害女孩的同学
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番禺区,一直处于无业状态。今年1月18日,在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广明高速高架桥下,韦某看到11岁女孩小盈独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于是捂住小盈的口鼻拖到桥底的偏僻处实施了性侵,然后将小盈杀害并逃离现场。十几个小时后,韦某落网。
20日下午,新快报记者再次来到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回访,一名遇害女孩的同班同学小静告诉记者,在事发那天得知小盈没来考试的消息后,她就怀疑是韦某抓走了小盈。因为在半个月前,她几乎每天都会在广明高速高架桥下看见韦某。
“早上上学的时候基本都会看到他,放学的时候就偶尔会看到,反正每次他都是骑着一辆单车,看上去就像在路边等人,但你经过的时候,他就会一直盯着你看。”小静回忆说,就在上个星期的一天,中午放学后,她独自走在回家的路上,如常地从高架桥下经过。没走多远,小静就感觉到有人在跟踪自己,随后她用余光看到跟踪者正是韦某。
“爸爸之前教过我,如果发现有陌生人跟着的时候就走到人多的地方去,于是我就马上快步走到路的另一边。”小静说,正当韦某越靠越近之时,或许是看到有其他路人从旁经过,韦某停下了脚步,没再跟上去,“因为他没有跟很久,我当时也不是非常确定是跟踪我,而之后几天他看到我也没再跟上来了”。
“别再把他放出来了”
刚减刑出狱2个月的韦某又在广州番禺杀人的消息传到这个小乡村后,村民均唏嘘不已。村委主任李祖然称,自己听说了此事为受害者感到心痛,但在他看来,这条消息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李祖然说,意料之外是没想到韦某那么快就被放出来了,而情理之中则是韦某此前就有多次的伤害孩童的记录。
李祖然说,韦某杀死小欢后,因未满14岁而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没多久就被放了回来,“早在当时村委就曾与满塘屯的长辈开会商量韦某的问题”。李祖然称,当时是想让公安机关把韦某控制起来,“但可能因其不承担刑事责任,无法对其采取措施,后来我们也没有别的办法了”。
昨天中午,在韦某堂伯父韦日康家门前,记者向韦日康及村支书询问了韦某是否有优点,两名老人在思索后向记者摇了摇头。他俩都不知道韦某为什么会做出这些举动,但包括他们在内的多名村民都有同一个想法——“别再把他放出来了”。
律师说法
韦某屡次犯案 难逃从重处罚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杨晓栋律师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杨律师表示,这种规定并非我国独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都会有所保护,只是规定的具体年龄有所区别,因此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层面而言仍无有效制约,如果市民在生活中发现有类似韦某这种极端特例,建议向警方或相关的社会组织求助。
此外,杨律师表示,如果韦某此前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有立功,经过法院审核后确实能够获得减刑,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不过,本次韦某在释放后再次涉案,一旦极有可能会面临从重处罚,而且存在被判死刑的可能。而即便韦某在年幼时因高烧影响了智力,但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不会因此而再次逃过法律的制裁。